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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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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明天可不可以做工伤鉴定向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按劳鉴委安排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的时间与地点参加鉴定,受理条件:(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的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余姚市是宁波市下辖县级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向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照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去余姚市劳动伤残鉴定坐几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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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工伤鉴定在哪里?

一般来说余姚工伤事故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发生一般来说都是在当地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劳动局指定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地方做鉴定。那么你就是应该在余姚市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劳动局指定的地方做鉴定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而且专家都是三甲医院抽调过来的是比较公平的。

余姚市劳动局在哪里,工伤科电话多少?

余姚市劳动局在余姚市保庆路126号,工伤科电话:62727829.;

一、具体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你可以百度查询或者拨打114进行查询;

二、你也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12333进行咨询;

余姚明天可不可以做工伤鉴定

向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按劳鉴委安排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时间与地点参加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余姚市是宁波市下辖县级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向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照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地址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43-44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社保大厦内),0574-87322607。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宁波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伤残鉴定需要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0574-83865510。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受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的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余姚市工伤鉴定中心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扩展资料: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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