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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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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附:《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工伤的费用由谁承担

您好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您咨询的“ 工伤保险 的费用由谁承担”问题回复如下: 工伤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附:《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 伤残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期间、误工费由谁负责

一、工伤误工费是由谁承担?

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治疗工伤期间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费用赔偿?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领取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4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5、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6、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7、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8、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9、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综上所述,在很多工业企业,车间工人发生工伤的情况比较普遍,被评上工伤后,单位和社保基金承担各自的赔偿项目,因工伤产生的误工费应该是单位方面承担的,就按照工人实发工资补偿。另外,工人无法继续劳动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

工伤赔偿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期间交通费可以找企业报销。工伤期间产生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的交通费可以申请赔偿。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都可以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的费用是由谁来承担

工伤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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