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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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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3节有如下条文: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伤残中一手指除拇指外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的规定来看,右手食指少一节属于十级伤残,使用中注意切不可误将标准中的‘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误解为单手损伤比例, 否则单手全失以上的伤残在评定标准中就相当于没有对应级别了。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左手食指断掉一节,属于几级伤残?

一、左手食指断一节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劳动者左手食指断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如果认定为工伤,具体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右手食指缺失一节属于几级伤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3节有如下条文: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该标准的解释如下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

这里面所有计算方法都是对应单手而言的,而评定标准中的伤残等级都是对应双手缺失的程度,也即是按单手缺失的程度累加后折算到对应档位的双手而言的。 所以应特别注意,如果仅是单手伤残,使用时一定要注意50%后才是占双手的比例,也即是要除以2。

一般来说主要有几个档位需要大家注意:1)起点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即相当于与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20% 。 2)中间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即相当于单手完全100%丧失功能。 3)最大档: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即相当于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200% (也即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每一档之间差别为(除最后一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20%,即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40%为一跳档。使用中注意切不可误将标准中的‘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误解为单手损伤比例, 否则单手全失以上的伤残在评定标准中就相当于没有对应级别了。

另外上述只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划分情况,如果是工伤评定标准或其它标准的档位划分可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对于双手缺失比例概念的理解都是跟上面讲的一致。

请问,右手食指缺失一节属于几级伤残?

属于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伤残中一手指除拇指外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的规定来看,右手食指少一节属于十级伤残。

扩展资料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食指缺一节是几级残疾 :2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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