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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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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职工非因工伤残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3、享受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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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职工非因工伤残有什么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主要是:1、享受医疗期: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职工非因工伤残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2、享受病假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享受病假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职工非因工伤残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职工非因工伤残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职工非因工伤残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3、享受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 ,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职工非因工伤残 ,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 ,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法律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第三条 判定原则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职工非因工伤残 ,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职工非因工伤残 ;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职工非因工伤残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职工非因工伤残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 ,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职工非因工伤残 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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