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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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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伤残鉴定电话咨询

工伤鉴定单位的电话可以打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12333。 或者可以直接打114查一下当地法院的电话号码咨询一下最近的司法鉴定中心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或亲自去咨询一下。法院提供的伤残鉴定医院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才是有伤残鉴定资质的,这是最有保证的方法。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鉴定中心电话是多少

工伤伤残鉴定中心各个地区不同电话也不同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员工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拨打12333直接询问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电话即可。

工伤鉴定电话多少

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

总则

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工伤鉴定咨询电话 多少?

您可以在您当地直接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通过人工客服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直接咨询社会保险经办和工伤鉴定等相关方面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的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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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号码不同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伤残鉴定机构电话多少?

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昌吉工伤鉴定的电话 :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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