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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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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淮安市工伤管理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淮安市工伤管理科,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淮安市工伤管理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淮安市工伤管理科,在一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淮安工伤鉴定在哪个部门

工伤是需要向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

办理工伤鉴定程序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我办发给《申请表》。

第二步:申请人填表后交回我办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同时提交:

1、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的证明材料;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形成决定书。

第五步: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

淮安市工伤生育科地址是那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处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联系电话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83676992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办公地址:生态新城市政府北楼423室。

淮安市工伤鉴定详细流程

答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工伤认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由该部门安排鉴定机构进行的。

依据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由哪个部门负责

关于工伤由哪个部门负责解答如下: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科(或者属于综合业务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仲裁委)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认定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障碍等级鉴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工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

法律分析: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淮安市工伤管理科 ,在一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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