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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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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的赔偿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 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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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交强险责任限额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责任 限额的规定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的责任限额由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责任限额是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医疗费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剩余的部分由自己购买的商业险进行赔付,不够的由当事人自己赔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哪些

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如何规定?

交强险责任 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赔偿限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限额新规定

交强险限额新规定如下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提高到20万元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 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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