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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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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把别人打成重伤,一般判几年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  故意伤害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他人身体的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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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打架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会挨打吗

会被逮捕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但不会挨打。打架致人重伤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完结后,会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把我打成重伤被告人抓起来了多长时间能判

根据法律规定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涉嫌故意伤害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

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把人打成重伤会坐牢吗 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判刑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赔偿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他人身体的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把别人打成重伤,一般判几年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  故意伤害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他人身体的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把人打成重伤被抓了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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