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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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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宣告无效有哪些情况(一)、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可以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驰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商标宣告无效有哪些情况

(一)、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可以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这种情况就要从商标注册之初就熟悉相关法律要求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通过合法正规手段获得商标权,从而避免商标被无效。那么,如果注册商标被误伤了该怎么办? 如果是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商标权权利人就要赶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然后由商评委做出公正判断,如果还是做出商标的宣告无效决定的。最后的机会就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商标本来就是被商评委宣告无效的,那就在收到商评委的限期答辩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搜集资料证据证明,进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同样的如果还是做出商标的宣告无效决定的,可以在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驰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首先就是在商标注册之初不要走捷径傍名牌、山寨或抢注知名品牌商标,而是坚信自己设计商标、自己注册商标,通过自己的使用让商标知名、增值。 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了,首先是按商评委的通知要求做限期答辩,其次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对商标宣告无效危机最好由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处理,如果您的商标正面临着这样的危机,欢迎来电咨询7号网资深商标代理人。 综上所述,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时应积极寻找无效的原因,找到被判定无效的主要原因,分清不同情况,并针对相关情况作出对应措施,否则,一旦被宣告无效,这对商标权利人来说,莫不是一大损失。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根源上去避免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况,这样才能在注册时避免被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无效的相关情况认定上,一般是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其它部门非法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诉处理,或者直接起诉对方商标侵权。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您好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的条件有以下两点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

一、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的标志、形状。其具体包括情形如下:

第一种是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

第二种是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

二、以欺骗手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的。其具体包括情形如下:

第一中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第二种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法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的。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法,一般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法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具备宣告无效的条件的,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的情形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的禁止性规定。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1、侵犯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他人在先权利。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商标注册 无效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的事由包括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侵犯在先 商标权 和其他在先权利以及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 商标法 》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 注册商标 , 商标 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 著作权 )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 一审 、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 诉讼 。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 驰名商标 权益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 2、 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 抢注商标 的。《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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