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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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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下树龄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每棵补偿5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每棵补偿80元,二、 黄皮(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20元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三)十一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15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2019年经济林费补偿标准

一、龙眼、荔枝(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每棵补偿30元;二年以下树龄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每棵补偿5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每棵补偿8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以下。(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三)十一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15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二、黄皮(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20元;二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3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4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50元,每亩补偿9000-12000元。(三)九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每亩补偿9000-12000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办法》。

经济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经济林补偿标准为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有时候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的考量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需要征用或者征收土地,此时用地单位要支付被征地单位一笔费用,以补偿被征地单位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及收益,修路也是属于集体的公共利益,在修路的时候需要征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的树木进行清理,也是有单独的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为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的法律规定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以后每增加一年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增加500~800元。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国家对经济林的赔偿标准

一、 龙眼、荔枝

(一)一年以下树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的,每棵补偿30元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二年以下树龄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的,每棵补偿50元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以下。

(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

(三)十一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15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

二、 黄皮

(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20元湖南经济林补偿标准 ;二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3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4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

(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50元,每亩补偿9000-12000元。

(三)九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每亩补偿9000-12000元。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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