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1335607
我要咨询

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7
570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其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产品质量问题三倍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依据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商家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吗

依据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我国产品质量法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的规定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产品本身有缺陷是不能要求三倍赔偿的,产品有缺陷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三倍赔偿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为500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鲜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赔偿三倍和十倍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的规定。经营者提供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质量问题三倍赔偿吗 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张秋实律师
预约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