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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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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构成失职罪的条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构成失职罪的条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什么条件下能构成失职罪?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 1、主体条件:主体为司法人员; 2、客观条件:在执行判决、裁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对象条件:对象侵犯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 4、主观条件:主观表现为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6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失职罪四个构成要件

失职罪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的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

构成 执行判决失职罪 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构成失职罪的条件 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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