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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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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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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食品法148条最高罚多少

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需要向消费者赔偿损失,还应当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的食品受到损害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的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一、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责,如果是经营者的问题,必须先行赔付再去向经营者索要赔偿。

二、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在价款十倍和损失额三倍中有权自由选择,最低限额仍然为1000元。第二款赔偿金的关键并不需要消费者遭到实际的物质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存在,即侵犯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跟该商品是否实际使用了无关。

三、第二款中的但书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一些类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时,便可以豁免惩罚性赔偿。

四、“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国家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 :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即郭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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