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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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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财产保全错误 损失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计算标准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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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保全错误赔偿标准是什么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财产保全错误 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损失计算标准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侵害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扩展资料: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财产保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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