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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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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员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怎么赔偿

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单位没责任,不用赔偿。

法律依据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他情形。

下班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算工伤吗?

下班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不能得到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的规定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员工只有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才构成工伤。

者死亡的时间在下班以后,死亡时也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所以,死者不构成工伤,死者家属也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班回家后猝死算工伤吗?

加班导致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的猝死的属于工伤。如果单位在职工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同时安排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了工间休息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如果此时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

因为此时的该职工处于工间休息的状态,或者叫做属于“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亦属于“工作时间”的概念。用人方与劳动者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不论有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视为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成立后,用人方应该为劳动者上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施工意外或猝死情况,用人方及社保应该按照工伤来进行医治及赔偿。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过48小时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为醉酒、吸毒、自杀、违法犯罪或者因为个人恩怨被人杀害,属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违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工伤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报销吗

下班途中 突发疾病死亡 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单位没责任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不赔偿;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或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后单位 不缴纳社保 的,单位承担应该 工伤保险报销 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赔偿 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 缴纳工伤保险 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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