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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轧死上路拦车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_开车轧死人赔多少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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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司机撞人逃逸案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案件基本事实还原

2003年7月9日早晨6点,司机董某驾驶满载货物的卡车在河南信阜公路行驶。车辆经过淮滨县某路段时,轧死路边一头小牛。董某没有停车查看,继续向前行驶。

在事故地点60米外,李某等三人看到牛被轧死,立即站在道路中间挥手示意停车。董某发现有人拦车,因害怕承担责任,不仅没有减速,反而猛踩油门冲向拦车人群。由于车速过快,58岁的李某躲避不及被撞身亡,另外两人及时躲开。董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经检测,肇事车辆刹车系统正常。

二、三种不同定罪观点

关于本案存在三种法律意见:

第一种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董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人员死亡,符合该罪要件。但反对者指出,本案损害的是特定人生命权,不符合该罪要求的公共安全属性。

第二种主张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董某轻信他人会躲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反对意见强调,董某明确知道加速可能撞人仍冒险行事,已超出过失范畴。

第三种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认为董某明知可能撞人却放任结果发生,车辆性能良好且距离足够刹车,具备避免事故的条件却故意加速。

三、排除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依据

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本案有三个特殊点不符该罪特征:

首先,董某清楚看见三个具体拦车人,对象具有明确特定性。被撞死的李某是具体明确的个体,不是随机不特定的公众。

其次,董某具备充分停车条件。检测显示车辆刹车正常,60米距离足够重型卡车制动。作为有经验司机,董某完全能预判风险。

最后,董某的主观状态不是过失。他在供述中承认"加速想吓退拦车人",说明清楚可能撞人却放任结果,这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特征不符。

四、过失致人死亡观点的问题

主张过失致人死亡的观点存在两个漏洞:

在认识程度方面,董某对危险的认知远超过失标准。60米可视距离、重卡加速惯性、拦车人站位固定等因素,都让撞人风险变得具体明确,不是模糊的可能。

在行为选择方面,董某采取最危险的处理方式。面对拦车人时,正常司机应减速停车或绕行,但董某选择加速冲撞。这种主动制造风险的行为,无法用"过于自信"解释。

五、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分析

认定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关键在于三点:

第一,董某对危险有明确认知。他清楚看到三个拦车人,知道重卡加速难以刹停。供述中"心想拦车人会顾命避让"证明他预见到可能撞人。

第二,董某具备避免条件却选择冒险。车辆性能正常、路面状况良好、可视距离充足,停车完全没有障碍。但他为逃避赔牛责任,选择最危险的处理方式。

第三,董某对结果持放任态度。他供述"不顾其他加速行驶",表明已接受可能撞人的后果。虽然不希望撞人,但为达目的不计后果,符合间接故意特征。

案件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具有充分依据。董某为逃避小额赔偿,放任他人生命危险,导致老人死亡,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远超普通交通事故。这个判决警示所有驾驶员:任何故意制造行车危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严重犯罪。

(全文共20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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