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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两个月后发生事故可否按城市标准索赔_离职两个月还可以劳动仲裁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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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2012-桂交-324号)**一、交通事故现场还原**2012年10月28日早上8点半,韦某娥驾驶摩托车沿324国道行驶。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封闭货车右转时,韦某娥因操作失误导致摩托车侧翻。事故造成韦某娥受伤和车辆损坏。现场监控显示货车完成转弯后,摩托车才出现失控迹象。交警部门调取货车行车记录仪后发现,两车实际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认定书指出,韦某娥未保持安全车距且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转弯时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申请,但2013年1月复核维持原结论。**二、涉事车辆保险情况说明**涉事摩托车登记在梁送某名下,梁送某与韦某娥是公公与儿媳关系。货车属于**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运输任务。
特邀律师
张秋实律师 15011335607

(案例编号:2012-桂交-324号)

**一、交通事故现场还原**

2012年10月28日早上8点半,韦某娥驾驶摩托车沿324国道行驶。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封闭货车右转时,韦某娥因操作失误导致摩托车侧翻。事故造成韦某娥受伤和车辆损坏。现场监控显示货车完成转弯后,摩托车才出现失控迹象。

交警部门调取货车行车记录仪后发现,两车实际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认定书指出,韦某娥未保持安全车距且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转弯时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申请,但2013年1月复核维持原结论。

**二、涉事车辆保险情况说明**

涉事摩托车登记在梁送某名下,梁送某与韦某娥是公公与儿媳关系。货车属于**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运输任务。该货车投保情况如下:

1. 交强险: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2000元

2. 商业三责险:10万元保额附加全额赔付条款

保单均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需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三、赔偿标准争议焦点**

韦某娥主张按深圳标准计算赔偿,证据显示其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在深圳某电子公司工作。争议点在于:

1. 深圳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

2. 离职返乡是否改变居住地性质

支持方认为:韦某娥在深圳连续居住近3年,符合经常居住地要件。反对方指出:2012年8月离职返乡后,韦某娥未提供返深工作计划证明,其生活重心已转回广西。

**四、法院裁判依据解析**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主要依据三点:

1.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点,医疗住院除外

2. 韦某娥事故前3个月已离职返乡,丧失深圳居住的连续性

3. 未能提供返深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赔偿计算采用广西农村标准:

年收入6008元×20年×80%伤残系数=96128元

对比深圳标准(40741.88元/年)差额达69.8万元,该差异成为双方争议核心。

**五、保险理赔责任划分**

最终责任分摊比例为7:3:

1. 交强险优先赔付医疗费1万元

2. 剩余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担:

- 韦某娥自行承担70%

- 货车方承担30%(由保险公司赔付)

3. 商业险在交强险赔付后补足差额

典型案例启示:

1. 居住证明需同时具备时间要素(连续1年)和空间要素(稳定生活)

2. 工作变动后应及时保留居住证据

3. 保险理赔需注意责任比例与险种衔接

本案凸显交通事故赔偿中"经常居住地"认定的复杂性。法院审理时既考虑法律条文,也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对于务工人员,建议保留租房合同、暂住证等居住证明,避免争议发生时陷入被动。保险公司在类似案件中需重点审核居住证明材料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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