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岂能构成共犯!
特邀律师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五个争议焦点》
一、过失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指的是当事人没有故意造成损害,而是因为疏忽或判断错误导致严重后果。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要按共犯处理。这一规定直接违反了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总则规定。这种矛盾会动摇刑法体系的统一性。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性质争议
交通肇事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是危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肇事者在违反交规时,并不知道会具体伤害到哪些人或财物。这种不确定性是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关键要素。
当交通事故实际发生后,损害对象已经确定。此时指使逃逸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受害人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况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不再相符。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会造成罪名认定混乱。
三、司法解释与构成要件的冲突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违反交规的行为、重大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过失的主观状态。指使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新的独立行为。这种行为改变的是事故后的救助义务履行情况,与事故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无关。将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强行关联,违背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四、法律适用中的现实困境
司法解释将不同主体的责任混同处理。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主体在事故发生时可能根本不在现场。他们的指使行为与肇事行为不存在共同过失,无法构成共同犯罪基础。
这种规定可能导致责任范围不当扩大。比如乘车人在慌乱中随口说"快走",可能被认定为"指使逃逸"。这种模糊的认定标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困难,容易造成误判。
五、刑法体系的协调性问题
我国刑法对逃逸行为已有专门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就是加重处罚情节,致人死亡的情况还可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有法律体系已能完整评价相关行为,无需额外创设共犯规则。
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可能架空其他罪名。当指使者符合故意杀人罪要件时,按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理会轻纵犯罪。这种处理方式破坏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法律完善建议:
1. 建议修改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与刑法总则保持一致
2. 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现有罪名体系处理
3. 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界限
4. 制定更细致的认定标准
5. 加强司法解释与法律原则的协调性审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司法解释确实存在需要改进之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比追求个案处理便利更重要。只有确保法律条文的内在一致性,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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