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有内固定伤残鉴定
特邀律师
一、引言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骨折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伤残,内固定手术是治疗骨折的一种常见方法。然而,内固定手术后,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旨在为广大律师和患者提供一份具有指导意义的行动路线图,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对骨折有内固定伤残鉴定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二、解决行动路线图
1. 确定鉴定机构
首先,患者或律师需要确定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伤残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2. 提交鉴定材料
患者或律师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病例资料,包括手术记录、术后复查报告、影像学资料等;
(3)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3. 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将进行以下程序:
(1)初步审查:鉴定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2)现场鉴定:鉴定人员对患者的伤情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内固定物的位置、形态等;
(3)分析论证:鉴定人员根据鉴定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伤情进行分析论证;
(4)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根据分析论证结果,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4. 鉴定结果异议处理
如患者或律师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答复。
5. 法律诉讼
如患者或律师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患者因车祸导致左股骨干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术后,患者认为内固定物导致其左下肢功能障碍,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分析: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患者下肢功能障碍的程度,应当结合术后恢复情况、内固定物的位置和形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在本案中,患者术后恢复良好,内固定物位置和形态正常,因此,鉴定机构认为患者不构成伤残。
案例二:某患者因高处坠落导致右锁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术后,患者认为内固定物导致其右上肢功能障碍,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分析: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患者上肢功能障碍的程度,应当结合术后恢复情况、内固定物的位置和形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在本案中,患者术后右上肢功能障碍明显,内固定物位置和形态异常,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构成九级伤残。
四、法律法规引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答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鉴定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六章第五节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患者功能障碍的程度,应当结合术后恢复情况、内固定物的位置和形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五、结论
骨折有内固定伤残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患者和律师应当遵循正确的行动路线图,选择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依法进行鉴定程序。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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